房屋拆迁条例/房屋拆迁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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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2、拆迁人: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拆迁工作。被拆迁人:包括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拆迁原则: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拆迁需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管理部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和地方的拆迁管理工作。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和奖励。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失效,现行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制定目的: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护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权益,并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并涉及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

5、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安置条例

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政策依据:依据2019年第三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第三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减少矛盾冲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能使征收过程更加规范有序,减少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的矛盾冲突。若征收方为尽快完成征收项目,采取“先搬迁、后补偿”的方式,承诺被征收人丰富奖励,但具体补偿事宜等到拆完签完之后再算,这种做法容易引发被征收人的不满和担忧,进而产生纠纷。

补偿原则条例明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三大原则。补偿标准需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体现“等价有偿”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证上的房屋拆迁时,房屋附属设施应予以补偿,主要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补偿原则及政策对补偿范围的明确规定。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失效,现行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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